延安大學特殊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實施辦法
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jù)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陜政發(fā)〔2007〕26號)和陜西省教育廳、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陜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陜教資〔2007〕5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減免學費的性質及原則
(一)減免學費是學校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力交納全部學費的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無經濟來源的學生予以減免全部或部分學費的一項校內資助措施。是社會主義辦學優(yōu)越性的體現(xiàn),是幫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的重要舉措。
(二)享受減免學費的學生,必須是正式注冊,并取得學籍的我校計劃內全日制本??粕T谛F陂g,學習刻苦努力,積極進取,成績合格(無掛科),道德品質優(yōu)良,日常表現(xiàn)良好,遵守校紀校規(guī),生活儉樸,符合《延安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中規(guī)定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三)學校原則上要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申請辦理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對于有條件申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予辦理學費減免。
第二條 學費減免的對象及條件
(一)烈士子女、孤兒;
(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優(yōu)撫家庭子女、下崗職工子女、殘疾或父母雙方有一方亡故的學生;
(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革命老區(qū)、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邊遠貧困山區(qū)家居農村的學生;
(四)家庭成員有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災禍等;
(五)在校平均月生活費(包括各種獎助學金和補貼)已低于延安市寶塔區(qū)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標準。
第三條 學費減免的額度及標準
(一)全部減免:烈士子女、無親友資助的孤兒通過認定審核可免交當年全部學費。
(二)部分減免:家庭無經濟來源的其他困難學生,學校根據(jù)其家庭實際、已獲資助及在校表現(xiàn)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經過認定審核,可減免當年部分學費。
第四條 學費減免的申請及審批程序
學費減免工作于每年六月份集中辦理。
(一)由學生本人填寫《延安大學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費減免申請表》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必須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村、鄉(xiāng)(鎮(zhèn))、縣(區(qū))、企事業(y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學生本人相關家庭經濟情況真實證明;烈士子女、孤兒須同時提供當?shù)孛裾块T的有關證明。
(二)學院資助工作小組通過調查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實際狀況、已獲資助情況、日常消費及品學表現(xiàn)等綜合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根據(jù)減免學費條件提出初步意見,在全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匯總,提出減免學費具體意見,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確定后的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備案報財務處執(zhí)行資助。
第五條 學校各級組織在學費減免評審過程中要加強領導,嚴格評審程序,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第六條 學校有權對享受減免學費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抽查,對其學習生活情況進行指導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者,獲助后學習不思進取,沉迷玩耍游戲,生活鋪張浪費,或有其他違紀行為的,取消學費減免資格。除需全額補交減免的費用外,還將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 凡享受減免學費的學生應積極主動地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每學期參加義務勞動時間不能少于20小時,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少于2次。
第八條 學校及學院應加強對受助學生的誠信感恩教育,教育學生刻苦學習,積極進取,努力成才,以實際行動回報國家和社會。
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