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 2020年)》,大力促進我校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激勵廣大研究生積極進取,勇于創(chuàng)新,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一、評選對象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品學兼優(yōu)、綜合表現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取得我校正式學籍、已注冊的全日制二、三年級的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錄取為定向、委托培養(yǎng)的研究生不參與國家獎學金評審。
二、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二)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團結協(xié)作,樂于奉獻;恪守科學精神,無學術不端行為。
(三)學習刻苦,善于鉆研,勇于創(chuàng)新;學習階段所修課程成績在本學科研究生中處于前15名。
(四)科研能力突出,發(fā)展?jié)摿^大。
(五)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學術文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 研究生學習階段,有考試不及格者。
2. 研究生學習階段,一學期累計請假時間超過一個月者。
3. 研究生學習階段,無故曠課者。
4. 研究生學習階段,違反學術道德有關規(guī)定者。
5. 研究生學習階段,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通報及處分者。
6. 研究生學習階段,仍在原工作單位承擔一定工作任務者。
三、評選辦法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采用計分制,滿分100分,其中思想政治占10%,學習成績占30%,科學研究占45%,學術文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占15%。
四、名額分配與獎勵標準
(一)學校根據教育廳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名額,依據各培養(yǎng)單位研究生專業(yè)與人數規(guī)模、培養(yǎng)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情況,按120%的名額分配給各培養(yǎng)單位,適當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傾斜。
(二)如果各培養(yǎng)單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數少于分配給的名額數,則多出名額由學校統(tǒng)一調劑使用。
(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每名研究生在讀期間僅可獲得一次國家獎學金。
五、評審組織
(一)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任組長,研究生學院、校學生工作部以及各培養(yǎng)單位的主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制定評審與管理辦法;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中的重大事項,裁決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審定獲獎名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
(二)各培養(yǎng)單位(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在依照國家與學校的評審管理辦法基礎上,研究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與量化指標,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三)評審委員在評審工作中應承擔以下職責:
1. 在評審過程中,認真審閱、核實評審材料,公正、客觀地發(fā)表意見。
2. 發(fā)現與參評對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直接利益關系或有其它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應當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評審過程中,如評審對象為自己所指導的研究生也須回避。
3. 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參評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4. 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
如果發(fā)現評審委員違背應擔職責,則取消其委員資格;受此影響的獲獎名單需由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進行復議。
六、評審程序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每年評選一次,具體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學院根據教育廳每年下達我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依照我校評審實施辦法,提出年度評選方案和具體工作要求,經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研究生個人申請。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需獲得導師同意后,向所在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材料必須真實、準確,杜絕弄虛作假。一經發(fā)現申報材料與事實不符,取消評審資格。
(三)培養(yǎng)單位(學院)評審。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和條件審查,認真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學院學術組織和導師的推薦意見。確定擬推薦獲獎研究生名單后,在全院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采用網上公示與張榜公示相結合的方式,公示內容包括學院評審委員會名單、評選辦法、擬推薦研究生個人信息與科研成果情況等。公示結束后,填寫《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推薦名單匯總表》,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生學院)。
(四)學校審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各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評選和推薦結果,在全校范圍內綜合評審,審定獲獎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確定的獲獎名單上報教育廳。
(五)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評審委員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七、獎學金的管理與監(jiān)督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財政撥??钤O立,在學校建立專門賬戶列支,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學校主管部門和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二)學校按照教育部規(guī)定,在收到撥款后,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研究生。
(三)學校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四)獲得國家獎學金后若發(fā)現或發(fā)生學術不端現象和行為,學校將取消其榮譽稱號并追回所發(fā)放的國家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并按相關校紀校規(guī)予以嚴肅處理。
八、其它
(一)各培養(yǎng)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進一步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生學院)備案。
(二)各培養(yǎng)單位制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注意綜合考查研究生在讀期間的思想品德、身心素質、學習成績、科研創(chuàng)新、社會服務等各方面表現,充分發(fā)揮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
(三)要統(tǒng)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發(fā)放工作,充分發(fā)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研究生同一年度可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學校研究生優(yōu)秀獎學金,但獎金額度不累加,只取額度較高的獎勵金。
(四)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